集团公司干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干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干部负面清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部及相关单位负责提供。探索建立联合监督干部机制。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从严管理干部工作,推动干部作风转变,着力整治党员干部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不敢担当不敢负责的突出问题,推动干部用心干事、激情创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干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要求、惩教结合;公平公开、依规依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资料图)
第三条 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规违纪的,列入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干部负面清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部及相关单位负责提供。探索建立联合监督干部机制。
第五条 干部具有下列负面清单之一,由下列单位及时提供: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举报调查核实后需要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
(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及省实施细则所列情形,以及综合分析研判表现较差,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人力资源部负责)。
(三)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未给予刑事处罚,但确实存在违纪问题,或确认有违纪事实但尚未立案的(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
(四)经济责任审计中应负有重大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的(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各相关单位负责)。
第六条 对应当受到负面清单管理的干部,视其情节轻重,将采取以下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以下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一)提醒谈话。对情节较轻的,由有关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其中: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单位(部门)副职及其他干部由市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应当给予诫勉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三)问责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视其具体情形分别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
1.调离岗位。人力资源部对其作调离岗位处理。调离的原则是从重要岗位调离到一般岗位。
2.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责令辞职。对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免职。对需要做免职处理的,免去现担任的领导职务,并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
(四)经济处罚。对受到负面清单管理的,扣发管理期间相应天数的目标考核奖金,自行承担相应的学习、生活、住宿等费用;对受到诫勉谈话、问责处理的干部,可视情节在二次分配时扣发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人均标准的5%—50%。对受到负面清单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按规定程序予以免职。
第七条 干部出现以下情形的列入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一)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谈话,情节稍重或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按照工作目标和岗位责任清单要求,应该履职而履职不到位、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任务,或因个人和工作原因受到年度目标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部通报的;
2.在各类考核中,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且排名挂末的;
3.工作纪律松弛,不在状态,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饮酒打牌娱乐、网上聊天购物,开会时间玩手机、打瞌睡,会后不汇报、不落实,贻误工作的;违反z央八项规定、省委x规定和市委x条实施细则规定的;
4.向上级汇报对接工作、争取资金项目缺乏主动性,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5.不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致使所分管领域内一些不良作风滋长蔓延的;
6.不懂规矩、不守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司机关掌握线索,或审计中发现违规行为,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7.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应告知而不告知、应办理而不办理,或不按程序办理的;
8.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存在乱检查、乱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增加群众负担被群众投诉,经查实的;因违反会风会纪、值班纪律被领导点名批评或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9.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的民意调查中群众满意度低20%以下,经查实属实的;负面清单填报不及时或填写不规范的;
10.其他。
(二)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相应给予调离岗位,相应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1.能力水平与岗位职责不相适应,工作思路不清、办法不多、标准不高,工作打不开局面,在各类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票、不称职票累计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2.对自己要求不严,因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方面有不良行为,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或被投诉反映且查证属实的;
3.长期闹无原则纠纷,致使班子内部不团结,工作形不成合力,单位职工或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4.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凭空捏造假新闻、假数据、假业绩、假典型的;
5.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没有按规定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给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等,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处置不当,或瞒报、谎报、迟报的;
7.违规干预和插手有关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和司法案件,不依规依纪办事的;
8.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不合格)的;
9.年度民主评议党员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10.其他。
第八条 对需要进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干部,除试用期不合格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启动建议。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责任考核单位提供的季度考核报告或建议,结合领导班子功能结构需要,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情况、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
(二)考察核实。人力资源部牵头有关部门,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调阅资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对拟进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干部,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根据需要可采取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三)提出处理建议。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需要进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干部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方式、处理时限等内容。提出处理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处理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需负面清单管理的干部作出处理决定。
(五)谈话。在执行组织决定前,公司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与处理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申请复核。干部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负面清单管理决定作出后严格执行,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及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零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干部负面清单的收集整理,每季度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xx集团干部负面清单登记表》。凡是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库,每年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负面清单进行补充完善。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干部的跟踪管理,根据干部综合整改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负面清单管理干部,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能够用心用情用力工作、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实绩突出,可重新选拔到合适岗位任用。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干部负面清单管理和日常工作。重要情况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直接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